乌海市海勃湾生态涵养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本条例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和海勃湾区人民政府编制生态涵养区保护规划和建设控制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后一个月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海勃湾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依据生态涵养区保护规划、建设控制规划编制有关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