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海勃湾生态涵养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涵养区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生态涵养区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