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海勃湾生态涵养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海勃湾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或者其他形式,开展生态涵养区保护的公益宣传。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