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海勃湾生态涵养区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生态涵养区标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的,由生态涵养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