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生态涵养区边界应当设置标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应当设置明确的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向社会公布地理坐标和具体范围。

界标应当标明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保护面积、责任单位等内容。

根据需要,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周边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