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海勃湾生态涵养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团结新村、新地村、新丰村、王元地村,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新农村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乌海推行城乡一体化实际,进行规划和建设;严格控制宅基地和生产生活用地范围,不得扩大现有规模,不得无序开发和建设;环境整治和公共卫生管理等方面应当与城区要求相同,不得另行制定标准。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