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海勃湾生态涵养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九条有效生态涵养区内河道以及上游的海勃湾区摩尔沟和千里沟,应当以清淤、疏浚等形式进行综合整治,廓清周边污染源,建设防治结合的防洪工程体系,提高河道防洪标准,从源头上防止水源地发生污染。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