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生态涵养区内,应当建设规模化的地表水工程,形成系列地表水资源,实行取水、供水、排水统一管理,逐步取代地下水,保障生态和种植用水需求。

建设引黄供水工程,应当合理布局取水口、水源点和渠系网络;应当建设人工湖作为引黄供水的调蓄补充配套工程;建设节水改造工程和灌溉设施,应当利用先进的喷灌、滴灌、渗灌等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