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生态涵养区内,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在保障水源地和生态环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发展林业,可以适度发展农业和生态旅游业,不得建设规划以外的产业项目。具体实施意见和办法由海勃湾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