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海勃湾生态涵养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生态涵养区内,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在保障水源地和生态环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发展林业,可以适度发展农业和生态旅游业,不得建设规划以外的产业项目。具体实施意见和办法由海勃湾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