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海勃湾生态涵养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海勃湾区人民政府编制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产业政策、布局产业项目,应当与生态涵养区保护规划和建设控制规划相衔接,并与水资源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