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海勃湾生态涵养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规划一经批准和公布,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并重新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