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编制生态涵养区保护规划、建设控制规划以及专项规划,应当准确把握生态涵养区在全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布局中的功能定位以及在周边地区的生态定位、产业定位和服务定位。

对允许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农区居民和涉农企业生产生活用地范围应当予以明确。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