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二章 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管理,加大执法工作力度,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