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二章 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第八条有效自治区的自治机关执行职务时,应当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维吾尔语言文字;根据需要也可以同时使用其他民族的语言文字。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执行职务时,应当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根据需要也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其他民族的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执行职务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