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管理机构应当重点加强对学校、机关、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和公共服务行业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管理机构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开展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督导,提高师生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的能力。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