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语言文字和翻译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主管部门统筹、相关部门支持、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语言文字和翻译工作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语言文字和翻译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