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三章 语言文字的学习和翻译第三十一条有效语言文字和翻译工作管理机构、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积极培养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编辑、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才。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