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三章 语言文字的学习和翻译第二十七条有效交通、卫生、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公安、商业、邮政、通信、金融等窗口服务部门,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双语培训,使他们掌握并运用当地通用的语言为各族公民服务。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