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三章 语言文字的学习和翻译第二十六条有效少数民族学生可以在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的小学、中学就读,汉族学生也可以在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小学、中学就读。学校应当接收。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