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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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三章 语言文字的学习和翻译

第二十六条

有效

少数民族学生可以在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的小学、中学就读,汉族学生也可以在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小学、中学就读。学校应当接收。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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