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三章 语言文字的学习和翻译第二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翻译工作机制建设,统筹翻译工作力量,提供优质翻译服务。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和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工作,加强翻译队伍建设,配备翻译力量,提高翻译工作水平。少数民族人口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或者兼职翻译人员。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