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翻译工作机制建设,统筹翻译工作力量,提供优质翻译服务。

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和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工作,加强翻译队伍建设,配备翻译力量,提高翻译工作水平。

少数民族人口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或者兼职翻译人员。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