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三章 语言文字的学习和翻译第二十五条有效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的中、小学校,可以适当开设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