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三章 语言文字的学习和翻译第二十四条有效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大力推进双语教育。学前和中小学双语教育应当坚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并行,严格执行自治区双语教育课程设置方案和各学科课程标准。完成义务教育的少数民族学生应当基本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大中专院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培养双语人才。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