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二章 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从事语言文字翻译、广告牌匾制作的经营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语言文字的规定,接受当地语言文字和翻译工作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