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二章 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教育、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译制、网络、古籍整理等事业的发展。教学、广播、文艺演出、教材、报刊、图书、电影、电视、网络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