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教育、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译制、网络、古籍整理等事业的发展。教学、广播、文艺演出、教材、报刊、图书、电影、电视、网络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