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Chapter 2 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Article 18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教育、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译制、网络、古籍整理等事业的发展。教学、广播、文艺演出、教材、报刊、图书、电影、电视、网络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