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二章 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五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在招生、招录工作人员和技术考核、职称评定、晋职晋级时,根据应考人员或者参与人员情况提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材料等,应考人员或者参与人员可以自愿选用其中一种语言文字。国家或者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