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二章 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第十四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召开会议,提供会议材料和同声翻译的,应当根据与会人员情况,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会标、会牌等用字规范,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