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二章 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制定的需要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共同遵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