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行政执法、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等措施。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