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未取得规划竣工认可文件,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2—4%的罚款;已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权属登记的,由备案、登记机关撤销备案、登记。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