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测量单位违反国家、自治区有关测量技术规范和规划许可证的规定,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