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