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查、审批、修改、实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等其他方式进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