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五十三条有效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已经设立的,应当依法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将其纳入建设用地范围。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