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五十二条有效房屋权利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城市房屋改变用途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