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十九条有效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时,发现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且在已经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中未明确的,应当在建设工程所涉区域进行公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