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时,发现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且在已经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中未明确的,应当在建设工程所涉区域进行公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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