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Chapter 4 城乡规划的实施Article 49In force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时,发现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且在已经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中未明确的,应当在建设工程所涉区域进行公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