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条有效在世界自然遗产地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遵守自然遗产地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对自然遗产地或者风景名胜区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经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后,报自治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在未设立风景名胜区但已纳入自治区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的区域范围内,建设对风景名胜资源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由自治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