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城市、镇应当制定城市规划、镇规划,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边境口岸、工矿农林牧场区应当制定边境口岸规划、工矿农林牧场区规划,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乡规划、杜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