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城市、镇应当制定城市规划、镇规划,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边境口岸、工矿农林牧场区应当制定边境口岸规划、工矿农林牧场区规划,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乡规划、杜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