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二十三条有效城市、镇总体规划与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和跨区域专项规划不一致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整或者修改。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