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二十二条有效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设置固定场所,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区域和建设工程施工场地设置公示栏,公布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总平面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