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对其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一)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跨区域专项规划批准实施后8年内;(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实施后四年内。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