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对其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一)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跨区域专项规划批准实施后8年内;

(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实施后四年内。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