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八条有效城乡规划编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规划编制单位不得违反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标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收费标准;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承接规划编制业务。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