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代表第八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工作,保障每届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至少参加一次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培训不得收费。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