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委员会下列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一)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

(二)开展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的民主评议活动;

(三)建立和实施村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各项制度;

(四)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

(五)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