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村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三)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相互了解、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互相尊重、互相帮助,抵御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思想渗透,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四)协助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维护社会治安,做好反恐维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以及社会保障、义务教育、青少年教育、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工作;
(五)组织村民参加抢险、救灾活动;
(六)协助有关部门对社区矫正、刑满释放等重点管控人员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