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代表第五条有效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至7人单数组成。村民委员会的成员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下属委员会,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宗教事务、民政、教育、妇女、青少年等工作。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人口较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前款规定的职责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