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区建立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和正常增长机制。

村民委员会办公经费、村民委员会成员报酬、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小组组长岗位补贴、社会管理和服务支出等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