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第十六条有效村民小组会议由村民小组长召集。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并可以邀请村民委员会成员列席。村民小组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参加会议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的事项、作出的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村民公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